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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1999-09-0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在高校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过程中,高校中出现的经济困难学生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各高等学校都十分关心、重视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自1987年改革高校助学金制度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门相继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及措施。

据了解,自1993年以来,原国家教委与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发出了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提高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奖学金标准和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一系列通知,逐步建立起了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基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

今年6月,教育部和财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重视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保证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持久、深入开展。《通知》指出,各高校要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工作力度,每年需从学费收入中划出百分之十的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适当提高勤工助学补助标准;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费。最近,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下,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8个城市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的百分之五十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这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体系的又一十分重要的举措。

在出台一系列资助政策的同时,国家在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从1994年起,先后8次拨款7.447亿元,专项用于对中央部属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特别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中央财政专项拨款2亿元,用于资助来自灾区的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旅费、生活费等专项支出,其中3000万元直接拨给受灾地区,发至灾区的学生手中,以保证来自灾区的高校学生按时入学、安心学习和生活。199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关于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不仅要认真研究、完善资助政策,而且要相应拨出专款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这个《通知》向全国提出了“保证所属高校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也把解决学生生活困难问题放在保证高校稳定、保证社会安定、保证教育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高度予以重视,均相应拨出了专款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及各地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基本缓解了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基本实现了“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较好地维护了高校、社会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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